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316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商榷体制改革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办理手续的函》(京教财(2001)41号)收悉。为继续支持幼儿园所的体制改革,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体制改革幼儿园所到物价部门办理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时,需持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办学许可证》、《幼儿园成本核算明细表》和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北京地区体制改革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备查表》。体制改革幼儿园所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二、体制改革幼儿园所的保育费标准继续按照京价(收)字(2000)10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园所根据本园生均培养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自行制定保育费、伙食费等具体标准”。
三、体制改革幼儿园所在收取费用时,需向幼儿家长明码标价并亮示收费许可证,除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标准收取保育费、有寄宿制的幼儿园所收取寄宿费及按实际支出收取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赞助费)。
四、体制改革幼儿园所保育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五、保育费须按月收费不得跨月预收。
六、因园所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造成幼儿连续半月未入托的,应按半月退还保育费;连续整月未入托的,应按月退还保育费(节假日除外)。寄宿制幼儿园所,在保证幼儿每星期一至星期四能够在园所住宿的前提下,因幼儿自身原因连续4日未在园住宿(周末、节假日除外),应按每夜5元的标准退还住宿费(周末、节假日除外)。
七、体制改革幼儿园所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及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体制改革幼儿园所应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进行成本核算,编制收支预算,保证国有资产应有的权益。
本函复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