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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办发[2000]8号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0年1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现就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管理的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市委、市政府某方面工作的管理机关。部门管理的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部门的管理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所赋予的职能独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可单独向下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二、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其主要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召开专门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施领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市委、市政府负责。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市委、市政府的事项,原则上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部门管理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三、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作职能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四、市委、市政府文件可直接发给部门管理的机构。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也可通知部门管理的机构参加。

  五、部门管理的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受主管部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

  六、部门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副局级,内设处室为正处级。

  七、部门管理的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部门管理的机构的人事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管理。

  八、部门管理的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单独核定。

  九、部门管理的机构原有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原则上维持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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