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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1]317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减轻血液透析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透析实行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血液透析指导价格的基准价为每人次420元,上下浮动幅度各为15%。各医疗机构在确保血液透析质量的前提下,可在规定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单位透析成本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单位的实际血液透析价格。

  二、血液透析价格包含血液透析的全部费用。药费(肝素、生理盐水、透析液)、透析器、透析管路、穿刺针等材料费均不得另外加收。

  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编码为:W0222000001)血液透析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四、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血液透析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准入制度,对透析器等耗材进行招标采购,降低材料费用,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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