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2000]第1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74号(以下简称《规程》)和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5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规程》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程》仅限在我市地税系统涉外分局和各区、县局的涉外税务所在实施税务检查时,结合日常检查工作试行。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局自定。
二、在工作中凡涉及的有关内部文书,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凡涉及对纳税人使用的各种文书,按现行税务检查各项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导同志的讲话(见附件3)的精神,认真进行培训和学习,积极做好对《规程》实施的试点工作。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