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办函[2003]26号
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
你们《关于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的意见》(京计政策文[2003]380号)收悉。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文[2002]18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清理意见,并由你们负责有关公布事宜。其中,凡涉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你们要及时将本市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三、凡未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本市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今后本市制订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应由市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一般不再制订相关规定。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