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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学[2001]18号

为促进首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证高等学校特困生的基本生活水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认真做好资助特困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北京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

  二、特困生的认定和补助标准
  (一)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为特困生。
  (二)补助标准:每生每月平均190元,全年(按10个月计)1900元。

  三、学校对特困生补助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班主任、辅导员核实学生的生活和收支情况。
  (三)系领导综合审核,上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报校特困生评审小组批准后,发放补助费。
  (五)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特困学生档案,以更好地对本校的特困生进行认定和管理。

  四、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一)特困生补助费的发放要视每名特困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极其困难的学生按补助标准全额发放,对于一般困难的学生可按补助标准的半额发放。
  (二)特困生补助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三)学校对特困生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期由系复核一次,下学年重新评定。在年度中如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出现困难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特困生补助费。

  五、特困生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原则
  (一)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特困生实际评定人数、具体情况,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在当年预算中开支,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学杂费收入的10%。
  (二)特困生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要定期接受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学校应建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奖学金、助学贷款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困生评审小组。特困生补助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以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学校在保证特困生补助及时发放的同时,应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稳定并提高特困生的生活水平。

  六、各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上一学年特困生补助和勤工助学工作的总结(包括具体工作情况、特困生补助发放情况、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以及本学年特困生情况(专业、年级、姓名、家庭简况)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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