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3]62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属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财税[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