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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 1994-04-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其中国库各区县支库增改预算收入科目的方法说明如下: 
  1.在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 
  “91.21款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91.22款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91.23款 外资银行所得税”;“91.24款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 
  以上科目均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2.各支库1994年中央级收入中“91.2款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累计发生额应由税务机关填开更正通知书交支库办理更正手续。 
  3.在区县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将“47款农林特产税”名称改为“农业特产税”税种不变。 
  附件: 
 
 
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 
”“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 
 
 
〔(94)财预字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已下发各地执行,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现作如下补充调查: 
  一、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第91款之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增设四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凡地方国有银行等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凡集体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3项“外资银行所得税”,凡外商投资和外国银行等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4项“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除前三项金融企业外,其他各种地方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上述科目均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牧业税和耕地占有税类”中第47款“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在“工商税收类”中恢复第34款“筵席税”。此科目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四、在1994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第270款之一“其他支出”中增设第4项“其他杂项支出”。 
 
 
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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