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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 2001-07-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农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失误,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特制定农口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监管原则:(1)侧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监管的原则;(2)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3)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农工委、市农委直接管理的农口系统经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内容。
  (一)审定企业大额资金标准。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较大(3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三个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各企业依据本企业资产占有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经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
  (二)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原辅材料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境外企业的投资、入股;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改扩建;企业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变卖;企业对外融资;企业对外经济担保;企业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等。
  (三)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程。
  做好大额资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
  大额资金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固定资产购置、企业资产转让、置换、变卖等),公司制企业要由公司董事会按《公司》及财政法规等要求集体决策;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集体决策前,应主动向企业党委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企业党委要通过一定形式沟通,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企业一律不准对外企业及个人借出资金。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形式。
  农口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此规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每半年将本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农委企业管理处报告一次。市委农工委、市农委通过对企业财务统计资料不定期抽查、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监察等方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未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企业领导者擅自个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产的。
  (四)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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