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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1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ぉ字[2001]226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的函》(京司函[2001]114号ぉ收悉。同意你局对设于本市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时,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ぉ规定的每个办事处每年10000元收费。
  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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