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2001]209号
怀柔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供暖企业收取报装费问题的请示》(怀价[2001]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1986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9月23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即: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供热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的规定,鉴于怀柔县不属于规划市区,不应收取供热厂建设费。怀柔县供暖所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收取供暖报装费时使用行政性事业性发票,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停止该项收费。
二、怀柔县供暖所因停止收取供暖报装费而引发的具体问题,建议由怀柔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予以解决。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