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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二○○三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 2003-0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3]22号

各有关局、总(集团)公司教育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京技工学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及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为做好2003年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的实施原则
  (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
  1.在今年技工学校招生过程中,继续坚持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实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招生计划重点向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校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专业倾斜,继续淘汰技术含量低、没有就业市场的陈旧专业。运用招生计划的调控手段,支持技工学校的调整、改革和创新,积极为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2.各局、总公司要严格执行招生原则,结合本行业技工学校调整方案,以及行业生产和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分配招生计划,充分运用招生的调控手段,向重点校、特色校倾斜。同时树立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以质量求生存的观念,避免出现盲目追求招生数量而忽视教学质量及市场需求的倾向。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1.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联合组成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审核确定今年技工学校的招生资格,并对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予以公示(附件1)。对于已经调整、合并的技工学校不再安排招生计划。经过公示的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联合办学或在校外办班(经过调整后初步整合的学校除外)。
  2.继续执行专业申报制度。新开办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和办学条件,并办理收费手续。凡不具备师资和实习条件的专业,以及毕业生专业对口就业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3.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专业(元/生、年)明确写入全市统一印发的招生简章。简章中不得出现“按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的字样。同时,各学校开学后要继续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牌、墙),避免乱收费问题发生。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按照合理分流、双向选择、多次机会、分批录取的工作要求,确保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自己的意愿报考。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安排
  1.今年继续实行初中毕业和升学“两考”分开,既初中毕业考试(5月14日至22日)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6月24日至26日)分开实施。
  2.今年我市技工学校招生计划为2.1万人(其中提前招生6300人)。招生分为提前招生、统一录取、补录和劳动预备制四种形式,提前招生录取安排在5月30日至6月2日进行,统一招生录取在7月26日至8月3日进行。各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附件2)和有关要求(附件3),实施一种或几种招生方式。
  3.具备报名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情况及各种招生形式的不同要求,自愿选择升学方式。但已被提前招生正式录取的学生,不能参加统一招生的报名及考试。已被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者不在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范围。
  4.为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今年建立全市统一的初三毕业生电子档案。考生的报名单、体检表等档案材料由区(县)招生部门统一管理。考试院负责招生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宣传、技术培训、指导与服务工作。
  5.招收“农转非”考生计划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2]70号)执行。
  (二)招生方式
  1.提前招生
  提前招生的专业严格限定在艺术类、体育类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其专业主要是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工种);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较强的专业(工种)。提前招生人数计划严格限定在6300人,招生地区由提前招生学校在全市范围内自行确定。
  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要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招生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录取原则等,在3月31日前交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提前招生学校的文化课考试、职业能力测试工作,在5月17日至25日期间的四个公休日进行。提前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考试院负责并采取全市集中统一的方式进行。
  提前招生工作主要依照招生学校自行组织的文化课考试成绩和专业加试、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生规模,择优录取考生。招生学校要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加试项目和评分标准,规范操作。招生学校须在加试现场明显位置公布加试项目、标准和工作程序(办法)。
  2.统一招生
  统一招生计划分区县、分人数。职业技术类学校(专业)一般不再进行“加试”。确需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考试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加试”。“加试”工作于5月17日至25日期间的四个公休日进行。
  录取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对参加升学考试的考生,按其填报志愿的顺序,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经考试院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对“加试”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招生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
  全市统一录取的组织工作由考试院负责。现场成立指挥部,下设有关工作组,负责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录取、组织、协调、审批等。
  3.补录招生
  未完成招生计划或规模的学校,在统一招生结束后,可进行招生补录工作。今年的补录工作也将纳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操作。
  4.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
  各招生学校按照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简章的申报及录取工作。结合“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实施,积极落实对本市初中毕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落榜生进行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
  (三)招生计划编报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限额申报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突破,保证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参加提前招生、统一招生专业及“农转非”的计划分别填入相应招生申报表。各技工学校必须于2月25日至26日将招生申报表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由市劳动保障局集中办理审核。
  今年招生简章继续将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及劳动预备制培训合订为一册。编制招生计划时应如实、逐项填写,除正在调整的技工学校外,均为一校一址,不得校外办班。同时不得出现委培、定向等字样。
  (四)招生咨询、宣传活动
  今年技工学校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4月19日、20日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咨询活动。参加全市中招咨询活动的学校于4月1日至4日到考试院中招办办理报名、交费手续。
  各技工学校应积极配合市劳动保障局在技术技能人才、技工学校办学方向等方面进行的整体宣传活动。自愿参加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在新闻媒体进行的统一招生宣传。

  三、招生工作的要求
  (一)局、总公司下属两所以上技工学校的,由局、总公司教育处按规定具体分配招生计划。提前招生的计划要按中招办要求时间填报,并纳入本校招生总体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到中招办办理刊登简章手续。“农转非”的审批程序按规定执行。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全市统一部署和规定程序实施招生工作,并办理正常的审批手续。
  (二)各招生学校应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渠道,宣传技工学校的办学方向,以及招生的办法、规定、政策、具体程序和收费标准。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选派和教育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熟悉招生业务,工作严谨规范,态度严肃认真。
  (三)各部门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局、总公司在调整过程中要做好合并技工学校的协调工作,精心组织,端正办学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违规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答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圆满完成2003年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
  (四)各招生学校通过招生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教研教改的研究与实践。新生录取后要加强学籍管理,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控。同时在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及时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附:2003年技工学校招生公示名单(共48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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