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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2 生效日期: 1990-01-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政企分开,企业职工实行公积金制,不另发住房补贴。实行公积金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并辅以行政手段控制消费和引导消费,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长远解决包括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问题,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对于稳定物价起到积极作用。公积金制的具体办法待市政府公布后遵照执行。
  (二)因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不一,获得公积金的数额差别较大,为此,按1988年6月10日以前的工龄采取优惠房价办法解决这一矛盾。
  (三)尽量吸收原房改方案中适用条款,以便前后互相衔接。如购房和租房的条件,房价和房租的计算方法,以及老住房实行超面积加价,新住房实行面积差价制等按原方案规定不变。

  二、职工取得产权的条件
  职工付清房款,即取得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取得产权的房价要点如下:
┌─┬─────────────────────┐
│老│1、全成本取得产权。                     │
│房│  房价=1987年重置全成本。            │
│  │  2、房价按工龄优惠。                 │
│  │  3、超面积加价。                     │
├─┼─────────────────────┤
│新│1、全成本取得产权。                     │
│  │  房价一实际结算全成本。              │
│  │2、房价按工龄优惠。                     │
│房│3、实行面积差价制。                     │
├─┼─────────────────────┤
│备│考虑承受能力,职工可先签订准成本房价合同。│
│注│                                        │
└─┴─────────────────────┘

  三、房价的确定
  (一)职工买老房:按1987年重置全成本计价。即地价不考虑折旧,以及楼层,朝向等因素。地价可以缓付,在1987年重置准成本价基础上另加地价110元/平方米,但补交地价时按当年调整的地价收取。
  (二)职工买新房:按实际结算全成本计价。地价可以缓付,补交地价时按当年调整的地价收取。
  (三)房价优惠的具体办法是,签订合同职工的工作年期与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年期之和,按每年减收地价(土地开发费)2.5%计算。超过40年者地价全免。工作年期由参加工作之日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年期由正式调入特区之日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但1980年6月以前(成立特区以前)不计在内。1988年6月10日后调入者,不计特区工作年期。工作年期计算到月。

  四、房租的确定
  (一)各类型住房的房租一律先执行准成本房租。
  (二)准成本房租的确定(计算)方法,按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五、推迟付款的计息方法
  由于产权单位造成职工付款和交祖时间不一的,采取补加利息的办法,以体现公平性。
  (一)凡1989年6月10日后购买老房者,付款时间每推迟一个月,按应付款额的6‰加息。
  (二)凡1989年6月10日后租住老房者,交租时间每推迟一个月,按应付租金的6‰加息。

  六、人员流动引向原产权单位补差的办法
  由于人员流动造成接收单位与原产权单位的不公平承受,以不损害职工利益为前提,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也可参照下述精神执行。
  (一)土地属于政府无偿划拨,由产权单位建设的住房:
  1、1989年6月10日(含6月10日)以前调动的职工,职工接收单位向产权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元补差。
  2、1989年6月10日以后调动的职工,职工接收单位向产权单位按全成本加20%补差。
  (二)属于产权单位购买的住房:
  1、1989年6月10日以后调动的职工,职工接收单位向产权单位按原房价补差。
  2、1989年6月10日以后调动的职工,职工接收单位向产权单位按原房价浮动20%补差。
  (三)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产权管理制度。
  (四)党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职工互相调动,原住房的买卖或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其它
  本规定其它细则,均按房改方案及其有关文件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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