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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27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七种违法人员是指: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害人、骗财;
  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第三条 对七种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尚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但又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实行收容教育。

  第四条 收容教育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收容教育期满后,仍无悔改表现的,可延长教育期三至六个月。

  第五条 各市应成立违法人员收容教育所,并根据需要成立戒毒所。
  两所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管理人员由各市调配。

  第六条 对需要收容教育的七种违法人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 对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实行边教育边劳动。对其中卖淫、嫖娼者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性病的强制检查。对性病患者实行强制治疗。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

  第八条 被收容教育的人员或其亲属对收容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收容教育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审批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九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教育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本人或其亲属负担。

  第十条 省公安厅、卫生厅、司法厅、民政厅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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