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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护厂队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1-18 生效日期: 1989-11-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9]9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的治安防范,维护生产、企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规模及地理治安环境等情况的需要,组建护厂队(班)或配备专(兼)职护厂人员(以下称护厂队)。
  护厂人员的配备,由企业确定。


    第三条   护厂队是保卫企业安全的自卫队伍,在本企业保卫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公安保卫部门指导。
  企业党政领导和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护厂队的领导,不断提高护厂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护厂队的主要任务:
  (一)担负本企业的门卫、巡逻、守卫和押运。
  (二)维护本企业内部的生产、工作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要即时送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对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企业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四)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五)完成本企业领导和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护厂任务。


    第五条   护厂队员的条件和要求。
  护厂队员必须身体健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年龄在十八至五十岁,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护厂队员必须做到:
  (一)热爱本职工作,不怕牺牲,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三)团结协作,文明执勤。
  (四)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组建护厂队,原则上应在本企业职工中选配。确需招收厂外人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签订劳务合同。


    第七条   护厂队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公安保卫部门要负责进行政策法纪、治安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八条   由本企业职工选任的护厂人员享受其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从厂外招收的护厂人员,其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待遇,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护厂队员应佩戴统一的执勤标志。执勤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第十条   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护厂队员,应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由本企业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
  对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企业组建的各种名称的保安、护厂等组织及护厂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并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企业组织实施,市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本办法,不采取护厂措施而导致企业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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