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新分配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01 生效日期: 1989-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逐步缓解我市住房供需紧张矛盾,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避免在改革旧的住房制度的条件下,新分配的住房又回到旧制度的轨道上。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我市房改方案实施后,凡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包括中央、省驻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房管部门新分配入住的出租公房,以及旧住户房改后调整住房所增加的使用面积,一律实行由承租人向产权单位存入租赁保证金制度。

  二、租赁保证金是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

  三、租赁保证金一经存入,中途不办理退还。但租赁关系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产权单位应于十天内向承租人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承租人因调整住房而终止租约的,产权单位只相应退还调减面积的部份。如属调增面积的,承租人还需相应加存租赁保证金。原产权单位要负责向新的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所存租赁保证金的划转手续。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款为承租人交存租赁保证金。

  五、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暂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二十元。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则加倍计收。今后将随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提高收取标准。

  六、租赁保证金标准的调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确定。

  七、承租人向产权单位存入租赁保证金后,仍须按租赁合约的规定,按期交付租金。

  八、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应纳入单位的住房基金并设置分户帐进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在管理期间所获得的银行存息,视同增租收入,归产权单位,作为补偿房屋维修费之不足。

  九、承租人与产权单位确立租赁关系时,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经向产权单位申请批准后,在省规定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可暂免存入租赁保证金,但当家庭收入水平提高以后,应补存租赁保证金。

  十、租赁关系转变为买卖关系时,承租人原有租赁保证金可作为抵付购房款。

  十一、产权单位所出租的房屋如被承租人人为损坏或未能在租赁合约期满收回房屋时,产权单位可以从承租人存入的租赁保证金中提取抵补损失。

  十二、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