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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1-08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向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帐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收费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
  除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渡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码头使用费、交通运输管理费和排污费等使用专用票据外,其他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单位的性质和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一)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三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二)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六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三)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收入,可全额留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不同的收费项目设立帐册,及时逐项登记入帐,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支报表。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按季结算,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将款项及时上缴。
  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年终如有结合,由财政部门审批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不得违反制度规定扩大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外,应用于:
  (一)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公费用等。
  (二)因加强收费管理必须雇请的临工工资、补贴等。
  (三)勘查作业人员的津帖。
  (四)证照票据的印刷费和运输费。
  (五)本专业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有关会议费等。
  (六)因收费而必需的专业设备购置费和宣传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费用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财政部门收缴该项收费全年收入或扣拨其单位的正常经费,并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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