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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征收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单位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3-21 生效日期: 1988-03-2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8]21号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7]56号文《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基础教育设施的几项决定》中对零散新建、扩建住宅征收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除外资企业和私人建房外,凡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本市区的零散新建、扩建住宅的单位,均应缴交教育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教育设施配套费由广州市建设银行在建房单位首次提款中,按照项目中标合约的总造价一次计征5%(如属综合楼宇按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计算)。建房单位缴款后,应及时将缴款凭证送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交纳的教育设施配套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教育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受市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由广州市教育局调节,用于建房所在地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舍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教育设施配套费的,需报经广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建房单位应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而不缴纳的,当地教育部门不予安排在新建、扩建住宅中落户的适龄入学子女的学位。

  第七条 凡使用教育设施配套费,应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广州市教育局负责汇总、编造计划,经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和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核定,方为合法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广州市教育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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