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 2002-03-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2002]79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联公司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管理,确保设施结构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桥梁、通道结构安全检查和设施养护制度,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做到检查有记录,责任落实到人。

  二、严格执行新建和改建桥梁、通道的竣工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规定的工程,不予验收;加强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三、根据各自管辖的城市桥梁、通道设施情况,制定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桥梁、通道运行安全。

  四、设置与桥梁承载能力相适应的限载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加强对桥梁、通道设施的巡查和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机动车撞桥、机动车超限过桥和破坏桥梁、通道设施的行为。

  六、对于桥梁、通道出现的结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情况按管理职责报市、区(县)行业主管机关。

  七、根据管辖的城市桥梁、通道的规模和数量,配备相应的桥梁专业技术人员。要重视对从事桥梁、通道检查和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采用科学的检查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提高城市桥梁、通道的养护管理水平。

  八、要做好桥梁、通道设施的普查,规范桥梁、通道档案资料管理。应逐步建立城市桥梁、通道技术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九、单位集资修建供社会使用的桥梁、通道设施,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或委托市、区(县)专业养护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未办理移交或委托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与市或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签定维护管理责任书。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