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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3 生效日期: 2001-01-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1]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健全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发票承印企业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地税系统健全完善普通发票承印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2、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税务机关印制各种发票需要的机械设备和技术水平。
  3、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发票承印生产责任制度;发票承印保密制度;发票承印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保管制度,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管理制度。
  4、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普通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等设施。承印发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规定。
  二、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认定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具体承担地方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对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并依法对承印发票企业遵守发票管理法规实施行政监督。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报批承印资格,经批准后负责向发票承印企业发放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
  3、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具备发票准印资格后,方可承印各种发票。
  三、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中心负责汇总编制并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印制发票计划,监督发票印制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发票的保管。
  2、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所规定的内容承印发票。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发票,需经市局征管处审核同意,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印制发票通知单》所规定的内容印制发票。
  四、发票印制的招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刷质量和降低印刷成本,将对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采取在发票承印资格的企业范围内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承印企业。
  五、发票的印制质量与进度要求
  1、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发票防伪措施标准和印制发票的质量要求承印各种发票,不得将地税机关委托的印制任务转委托给其他印刷企业承担。
  2、承印发票企业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下达的印制发票通知单承印完毕后,应将所承印的成品发票报经税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所承印的成品发票式样报税务机关留存备案。对未按规定印制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发票不得投入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印发票企业自负。
  3、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要求,在保证印制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成品发票。
  六、发票防伪专用品和普通发票的保管
  1、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发票监制章和领购及串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2、承印发票企业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印制完成的成品发票,经检验合格后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自行损毁。对次品、废品及下角料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进行销毁。
  七、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检查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对发票承印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或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中心负责对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发票质量和完成印制发票进度,发票防伪专用的领购、使用、保管,以及成品票保管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
  八、法律责任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依法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发票承印企业发生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未按规定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销毁残、次品;未按规定制定管理制度;未经市地税局批准将发票承印任务转委托给其他企业印制,以及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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