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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范围主要包括: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具体对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上述条件自行确定。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各地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并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对公益性征地,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政府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范畴,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之路,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就业需求,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研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1.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订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具体实施中,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分别为其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方式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征地后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实行一次或分次缴费的办法。根据当地测算结果,区分年龄实行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鼓励劳动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村集体分别给予一定年限的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享受的领取额分别计算,统一发放。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在制订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时,应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参保缴费基数、费率和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以及办理参保登记的程序;区分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来源渠道和缴费方式;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对生活困难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尽快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三)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应根据当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预期寿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测算,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挂钩,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保障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一)落实就业培训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经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左右,各地根据实际具体确定,其中政府出资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
  (三)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各设区市、县(区)政府每年必须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储备金。提取比例参考上年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支出情况、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增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四)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专项储备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筹集管理工作,于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地方案批准前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的审核、个人账户记录、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终考核目标,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国土、民政、公安、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根据国发(2004)28号和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已经出台了实施办法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作进一步完善。西安、宝鸡、渭南、延安市和杨凌示范区作为先期试点市区,务必在2007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其他市要在2007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为构建和谐陕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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