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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夏季饮料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9 生效日期: 1995-05-0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5]第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于今年5月22日至8月22日,在全国范围内对饮料(含固体饮料)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饮料市场整治,要重点对下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饮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五)制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 
  (六)利用回扣手段销售或购买假冒伪劣饮料的。 
  二、这次饮料市场整治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各个环节。在整治期间,要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在饮料大批投放市场之前,组织力量,对当地饮料生产企业和加工点进行一次摸底和集中检查,特别注意检查城乡结合部零散的生产加工点。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卫生状况、产品质量、标识及包装等各个方面。通过检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改正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饮料的“地下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假冒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生产企业的同时,要追究商品标识、包装印制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期间,要加强饮料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条件的,要抽调专门力量,会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共同组成监督机构进驻批发市场,实行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各类零售企业和个体摊点,要采取经营者自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经营者自查,应提出明确要求和期限,自查结束后,一经发现假冒伪劣饮料,即对违法者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在检查各类饮料时,要特别注意检查标示饮料质量状况和反映饮料真伪的标签要素,如商标、生产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地址等。对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率高的饮料品种,如医用营养保健饮料、儿童饮料等,要加强检查。对饮料产品质量的检查,要会同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对质量标准不明确或不统一的,要认真研究,慎重对待。 
  (四)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饮料和利用回扣推销假冒伪劣饮料的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协同查处,并将情况上报我局。必要时,由我局组织协调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在保证饮料市场整治的同时,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其他问题较多的夏令食品进行整治。 
  三、饮料市场整治工作,要发动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参与,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饮料违法行为与扶持名优产品结合起来。 
  (一)继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箱设置地点,指定专人受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广大消费者对饮料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注意通过饮料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桥梁作用,做好对企业的政策法律宣传,搞好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和扶持工作,表彰以质量取胜的企业,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名牌质量意识。 
  (三)要针对饮料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建章立制,规范企业交易行为,杜绝生产流通渠道中的漏洞。同时发动企业提供线索,协助“打假”。对企业的举报、投诉,要做到认真调查核实,件件有回声。构成案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夏季饮料市场的集中整治和监督管理,关系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是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一开展的四次大规模市场专项治理的任务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功能,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密切协作,发挥各自的执法职能,搞好综合治理。 
  (三)要切实搞好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整治期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刊播案件的查处和市场整治情况,同时将刊播资料上报我局。 
  (四)请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于5月25日、9月10日前,将本次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上报我局。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饮料市场整治工作行动计划》(略)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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