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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8-20
发布部门: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一、 总 则
  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局“关于卷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所制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广泛征求广大零售经营户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制定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卷烟经营零售合理布局的规定》。
  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是:一是便民的原则,卷烟是大众消费商品,设点是为了方便群众购买;二是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原则,卷烟零售点布局不能过密,更不能集中经营。其目的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宏观调控,最终实现长沙市卷烟合理布局。
  合理布局总数量要求是:根据全市人口总数量控制在3‰左右,根据人口密度、区别地域、划分市场、结合实际,适当安排卷烟经营零售合理布局密度。
  合理布局区域划分规则是:根据我市现有卷烟零售点分布情况和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综合情况,将我市卷烟市场区域分为:车站码头、商业区、主要街道、校园区、商贸市场、居民社区、一般街道、城镇乡村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安排不同的密度。


  二、 合理布局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具体办证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年,主营以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酒店);
  2、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在当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3、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4、城镇经营者注册资金金在2000元以上,乡村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元以上;
  5、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6、符合于办证条件的要予以办理,偏远地区不能因为送不到货而不予办证。残疾人等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7、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场所和商店不予办证: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内的商店;加油站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距离以上场所50米范围内的商店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办证。
  (三)、申请点应符合以下间距要求:城市主干道同一侧店与店之间间隔50米以上;城区支干道、城乡接合部或主要集市店间隔30米以上;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住户在200户以下的不超过2个,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等。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办证。
  (四)、全市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从事卷烟经营的,不得集中经营,并且布局合理。200户以上的综合市场设卷烟零售摊位不得超过10个;200户以下的综合市场设卷烟零售摊位不得超过5个(原办证已经超过标准,不再增加户数)。
  (五)、全市车站码头、商业区域、主要街道的卷烟经营零售点可适当控制,在当地人口总量的3.5‰左右。
  (六)、全市居民社区、一般街道等区域的卷烟经营零售点控制在当地人口总量的3‰左右。
  (七)、全市校园区、城郊区等区域的卷烟经营零售控制在当地人口总量的2.5‰左右。
  (八)、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集镇、边远村庄、居住人口较密等特殊情况实施控制,总体卷烟零售户控制在当地人口总数量的3‰左右。


  三、本卷烟零售合理布局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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