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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7月4日 深建字[2000]5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及《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进行。



    第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消防、燃气、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完毕,并取得同意使用证明文件;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五条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送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接收汇总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三)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应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在约定的验收日期两日前提出;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小组主持;
  (五)验收工作进行完毕,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小组应当现场开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六)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未能通过专项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工程竣工档案送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复核审查。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确认各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档案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证》。
  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复核审查工作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在6个月内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全部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不能按时移交完毕或移交档案不完整的,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将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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