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财会[20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2002年5月22日
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工作,保证培训和考试工作质量,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的精神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广东省财政厅负责领导全省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广东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既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要,又是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目标
1、初级培训的目标是使培训对象能按要求熟悉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学会运用会计核算软件,初步掌握电算会计资料的查询和应用方法。
2、中级培训的目标是使培训对象加深对电算会计核算的理解,学会使用计算机网络,掌握会计软件及其运行环境的一般维护、参数设置等知识,提高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综合运用会计数据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
(一)初级知识培训
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前,应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通过珠算(五级)考试:
(1)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下同)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不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
(3)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
2、属下列情况的,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前,应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1961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出生,凭会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和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中级知识培训
196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参加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能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级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于2006年前实施)。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各市财政部门(省属培训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可并发给《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许可证》、《会计电算化知识中级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办学单位,有良好的培训信誉;
2、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施,至少有30台以上符合培训使用的计算机,保证学员一人一机上机操作;
3、每期培训应有2名以上(含2名)计算机或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老师任课;
4、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有3名以上的专职教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中级知识培训单位还必须为学员提供进行局域网操作和Internet网络演示的环境。
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的教学要求。
1、全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电算化中级教程》;
2、初级培训课时为每期80-100课时,其中上机操作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上机操作的同时,每位学员要独立完成教材附录的习作;
3、中级培训课时为每期100-120课时,其中上机操作时间不得少于60课时。
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逐步实行定点考试(即培训与考试分开)及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十条 定点考试单位按本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由归属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择优选定,并负责统筹安排学员的定点考试场地。
第十一条 定点考试单位负责具体的考试、考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内容由上机操作和理论两个部分组成,初级学员只有操作考试合格才能参加理论考试;中级知识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的学员由财政部门发给《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初级合格证书》或《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中级合格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深圳市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省财政厅及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定点考试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培训和考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每期培训开班前10天,应将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当年培训、考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结合平时的监督、检查、社会反映,以及各培训、考试单位上报的年审材料,对其资格进行年审,合格者准予续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培训、定点考试单位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不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2、培训质量差,考场纪律混乱,社会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
3、不服从财政部门的管理,不按教学计划和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
4、只收培训费不进行培训,或将培训转托其他单位,或擅自向外扩展培训点、扩大培训范围,私自增设考场、考点;
5、年检不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
6、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发证关,坚决杜绝未经考试合格就发证等违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由上级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