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2]8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适度调节企业间的工资关系,指导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考虑本市2002年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1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2年本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8%。
二、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2002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7764元)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9%。
2、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5528元)以内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6%。
3、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53292元)以内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
4、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 %。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实行零增长。
(二)、2002年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低于上年实际的企业,2002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安排 2002年的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