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社保业一发[1997]13号
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月补助标准由175元提高到183元,未满上述年龄的,每月补助标准提高6元。但每月最高补助全额不得超过146元。
二、夫妇双方原均是本市全民单位精简退职回乡现均在农村的老职工,已对其中一方改按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85元提高到195元,另一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全额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91元提高到203元。
四、上述人员中,已由民政部门按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的,原救济费和补贴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类人员标准的,可补足其差额部分。
五、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