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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请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4-22 生效日期: 1996-04-22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6]综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的请示

          (厦价[1996]综字090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市政府以厦府[1994]综070号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从94年3月份起我市对26种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这26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分别是:精面粉、早米、晚米、花生油、菜籽油、即食伊面、冻猪肉、鲜猪肉、鸡蛋、鸭蛋、酱油、食糖、白猫牌洗衣粉、石油、理发、牛奶、食盐、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房租、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票价等。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二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从监审制度执行近两年的情况看,这一制度的实行,配合了我市控价工作的开展,确保了控价目标落到实处,有利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但监审制度执行总的情况不能令人满意,除国家定价的11个品种能执行该制度外,其它15个品种执行监审制度的情况较差,有的企业虽经我局几次催促要求其按市政府规定执行,但都以种种借口进行搪塞,致使监审制度无法得到完全落实。
  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96年国家继续采取适度从紧的经济工作方针,仍然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家的要求,我市零售物价涨幅要控制在9%左右,在去年明显回落的基础上要有较大幅度的回落,控价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工作。根据我市控价工作的需要,结合监审中存在的问题,对监审工作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对现行的监审品种,按照今年的控价任务要求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对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部分实行动态管理。
  通过对现行26个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分析,属于国家定价的有石油、牛奶、食盐、民用煤、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票价以及公房租金等12个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其价格与收费的升降,均在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控制之下,必须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调价,可不再列入监审范围。属于差率管理或最高限价的有冻猪肉、鲜猪肉、鸡蛋、鸭蛋、菜4个品种,这些品种的平均价格实际上也处于政府与物价部门的控制之中,仍按差率管理或最高限价的形式进行管理也不列入监审范围。其它15个品种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管理范围,要继续实行监审。考虑到今年的粮食收购价的调整,会对市场粮食销价产生冲击,要把大米、小麦的进口部分纳入监审的范围。同时为了使“菜篮子”工程中的种植业与饲养业的成本得到一定的控制,增加饲料、玉米、粮食和蔬菜的种子三个监审品种。调整后的监审品种见附表。


  二、重申监审的调价备案与审核制度的要求。凡列入监审范围的品种目录,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调价前5日向市物价局报送定调价报告书,说明定调价的理由和调价项目标准与幅度,以及执行的时间。市物价局在接到上述备案材料后1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有关具体的调价备案与审核制度的要求仍按市政府厦府[1994]综070号通知执行。


  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市价格管理部门要在二季度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落实,督促企业自觉执行市政府的上述规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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