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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7-05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促进综合开发区和分散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更好地解决北京市区房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协调发展问题。现将《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8年7月5日


关于在规划市属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的实施办法


  一、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8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京政发〔1988〕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征收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凡在本市规划市区内(西起石景山东到定福庄,北起清河,南到南苑,下同),从事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均应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其新征地开发区和旧城成片改建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销售开发的土地和商品房收入中(包括预收款)缴纳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市政费)。
  前款所称综合开发市政费是指:用于开发区规划红线以外,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费用。
  开发公司缴纳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包括在综合开发商品房价格内。
  2、开发公司将开发后的土地出售给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房屋或出售给其他开发公司建设房屋时,出售开发土地的收入由售地开发公司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房屋建设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或由购地开发公司按规定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
  3、开发公司与购房单位在1987年7月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参照市建委、计委、建行(86)京建计字第270号、(86)京计基字第1070号、(86)建京经字第678号文规定价格销售的,按销售收入的9%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
  开发公司与购房单位在1987年7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款)的15%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
  4、凡属征收范围内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均不减免。
  三、关于征收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凡在本市规划市区内,不参加统一开发的基本建设,“不纳入”和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补充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分散建设市政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分散建设市政费纳入项目概算总投资内。
  2、承发包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由承发包公司按《补充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
  3、住宅建设项目,按纯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人防面积)多层每平方米按400元的15%即60元;高层每平方米按600元的15%即90元,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于开工前一次缴清。 
  四、征收资金的使用。征收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由市计委商市建委统一安排,专项用于综合开发区规划红线以外和分散建设项目红线以外,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行北京市分行根据市计委安排的建设计划拨款。收款和用款衔接不上时市财政局负责垫付。
  征收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因已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之内,用这笔投资安排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不再计入北京市投资规模,统计上不要重复计算。
  五、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的具体手续。
  1、开发公司应缴纳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在其开户的建设银行经办行缴纳。即:开发公司每收取一笔土地开发费和商品房价款(包括预收款),经办行就将其收入的15%代为划缴一笔,存入市财政局在建行有关经办行开立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帐户(不计息),此户只收不支。
  本细则下达之前,各开发公司应缴未缴的综合开发市政费,由建行经办行根据开发公司,在此期间内销售总收入,一次核定划拨。
  2、分散建设单位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由建设单位填制缴纳凭证(由建设银行制定),同时签开付款委托书,交开户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由经办行将款划拨到市财政局在经办行开立的“分散建设市政费”户内存储者(不计息),此户只收不支。交纳凭证一式三联:经办行留存一联备查;经办行连同收账凭证退回建设单位二联,其中一联交市建委作为审批开工的依据。
  3、每月5日前,经办行将上月已收账的资金全数上划建行市分行,分别存入市财政局综合开发市政费和分散建设市政费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专户。建行市分行按季向市计委、建委、财政局报送收支情况。
  4、各开发公司每季度末,向开户建行经办行报送销售收入情况,并与经办行核对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情况,多退少补。
  六、关于分散建设住宅按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缴纳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问题。
  1、住宅建筑面积按纯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附属和人防面积。
  2、15%的比例含:商业服务网点5%,中小学托幼用房7%,居委会、牛奶站、卫生等用房3%。
  3、缴纳办法:由建设单位通过开户行划交给项目所在区存入区财政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住宅配套建设费”户内,此项资金由区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银行经办行监督拨付。
  4、建设单位能提供配套建设具备开工条件的用地或负责配套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收费标准按纯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每平方米500元计收。
  5、属于市专项安排的军队离退休和转业干部住房、中小学教师宿舍、落实私房政策用房、商业职工住宅和1988年6月1日以前,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已配套建设了商业服务网点、中小学校托幼用房及其他管理用房的或与有关部门已签订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协议的,不再缴纳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
  6、所在区政府收取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费后,必须为分散建设的住宅承担配套、服务责任。包括解决商业、服务网点,中小学、托幼用房,居委会、牛奶站、卫生等设施。
  七、基本建设“不纳入”和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统一由建设银行管理。凡不交存建设银行管理的,按计划外工程处理。尚未交存建设银行管理的,要迅速向建设银行办理划交,并在新开户的建行经办行交纳上述收费事宜。有关专业银行有责任督促办理划交。
  国家规定允许在有关专业银行开户的建设项目,其开户行负责收取分散建设市政费,并划转建设银行市分行。
  八、建行市分行及所属经办行可从所征收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中提取一定的代办劳务费。提取的比例为:经办行按本行实际征收额的0.8‰提取;市分行按实际征收总额的0.1‰提取。每季提取一次。
  九、以上所征收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均不能替代“四源”费。
  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四源”费,建筑税和电贴费。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不征收建筑税。
  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项目在本市规划市区以外,但需接用全市性公用、市政设施的、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要按上述规定缴纳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
  十、本办法,综合开发部分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分散建设部分从1988年6月1日起执行。
  1988年6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分散建设项目和已签订合同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外商独资项目不再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
  十一、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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