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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北部新区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 2005-06-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5]349号

重庆北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美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美源国际商务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美源国际商务大厦写字楼具备有,双回回电源,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客梯3台,消防梯1台;有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每层楼有公用卫生间,设有洗手盆,烘手机;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地面敷设高级石材,且置放有绿色植物。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美源国际商务大厦写字楼符合写字楼一级收费标准。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写字楼物业服务费5.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行政机关可按提供的服务内容,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协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大厦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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