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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

    第三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苏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工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20000万元以上(对于市场占有率居全国首位的产品、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该条件可适当放宽),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
  (三)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标的产品,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八)产品在省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农副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六)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一)连续两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二)近两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类别和受理申请起止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江苏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江苏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江苏重点名牌产品免除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江苏重点名牌产品条件另行规定。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择优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江苏名牌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五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其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属企业由外贸转内贸、企业改制、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因素的江苏名牌产品进行一年跟踪。已经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除撤销其江苏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参与江苏名牌产品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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