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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8-03 生效日期: 1999-08-03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1999]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加快实现“蓝天、碧水、绿色、清静”的环境治理目标,依据有关法规,我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通过拆违还绿美化城市、拆违还路改善交通、拆违治脏清理卫生死角、拆违疏浚河道及道路环境整治等依法综合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区在城市道路和小区环境整治中都涉及到破墙开店、住改非经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市容环境。为此,特向市政府请示,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凡建筑工地围墙破墙开店经营的临时店面,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除合约,恢复标化工地围墙。
  2、凡住地单位围墙破墙开店经营的临时店面,一律由产权单位负责解除合约,视整治要求恢复围墙或改造为通透式围墙
  3、未经规划、房管部门及产权单位批准,擅自将住宅楼底层破墙开店的,一律由房主负责恢复建筑原貌,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4、对虽经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妥住改非手续,但影响交通和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住宅楼底层破墙开店,由房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恢复建筑原貌,并由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5、道路整治中新提出要求破墙开店的,工商部门应暂缓办理营业执照的审批工作,确需办理的,必须预先征求市城乡建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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