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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态势良好,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截至2005年底,全市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50个,面积89万公顷,占幅员面积10.7%,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网络。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为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及物种资源、支撑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目前全市自然保护区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撤销等报批程序上不规范,带来一些后遗症,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和改善自然保护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我市自然保护区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制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牵头协调自然保护区关系,监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综合审查,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查建议意见。市林业、农业、国土、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对自然保护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关系,各部门在行业审查意见中必须作出专门的说明。其中,涉及关系全市发展大局的重大工程,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自然保护区联席会议,召集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等部门进行研究,妥善处理。
  二、规范设立、调整、撤销等申报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调整、撤销自然保护区。
  (一)申请
  我市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应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自然保护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书,若涉及范围调整还应提供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内容。
  2.甲级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综合科考报告。
  3.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重要资源分布图、植被图、地质遗迹分布图、规划图等资料。
  4.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照片。
  5.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6.自然保护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审核
  市自然保护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进行论证,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行业审查通过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在进行综合评审前,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审批
  市政府负责审批市级自然保护区申请事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未经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市级自然保护区申请事项,市政府不予受理。
  三、正确处理保护和建设的关系
  要科学处理经济建设与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建设规划的衔接,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范围。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重大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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