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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6 生效日期: 2007-02-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文审[200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357 号)要求,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商委负责核发,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市商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对新申请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合并办理后,经营备案证明编号的编写原则与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编号原则相同。但对经营第二类或同时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编号中“J ”前的类别按第二类编写,即为“2J ”;在证书“品种类别”项填写“第二、三类”;在证书“经营品种”项应把第二类排前。
  对同一单位分别取得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仍申请继续经营的,应当将二证合一核发,其备案证明编号除类别为“2J”外,其他仍沿用原第三类备案证明编号不变。
  三、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本地区办证情况,向市商委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办理情况登记表》(附件),并向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通报。

2007年02月16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357 号)要求,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商委负责核发,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市商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对新申请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合并办理后,经营备案证明编号的编写原则与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编号原则相同。但对经营第二类或同时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编号中“J ”前的类别按第二类编写,即为“2J ”;在证书“品种类别”项填写“第二、三类”;在证书“经营品种”项应把第二类排前。
  对同一单位分别取得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仍申请继续经营的,应当将二证合一核发,其备案证明编号除类别为“2J”外,其他仍沿用原第三类备案证明编号不变。
   三、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本地区办证情况,向市商委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办理情况登记表》(附件),并向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通报。

 

2007年02月16日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办理情况登记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

经营类别及品种

备案证明编号

办证日期

流向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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