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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电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制止电价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用户负担,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当前,在电价执行中的各种违规加价和收费,扰乱了正常的电价秩序,加重了用户的电费负担,损害了电力企业“人民电业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各级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坚决执行原国家计委、原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坚决执行财政部《关于对三电办预算外资金进行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坚决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切实把电价秩序整顿好。 
  二、坚决取缔一切不合法、不合规的加价和收费。除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以及国务院批准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加价项目外,各省、地、县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自行出台的加价和收费均应一律停止执行。未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各级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代收不合法、不合规的加价和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不合法、不合规的加价和收费中收取代收手续费或劳务费。 
  三、各级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电力部《关于停止执行若干限制用电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立即停止执行超计划用电加价、卖用电权加价等规定及相关的加价办法。 
  四、各级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禁止在同一供电营业区域内重复向用户收取电费。任何无营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如发现此种情况,电力企业有责任向上级报告。 
  五、各级电力企业必须把目录电价收入纳入企业销售收入,统一核算。坚决抵制通过统一销售电价代征不合规收费;严格禁止截留目录电价收入,将其转作地方、部门电力建设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六、各级电力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配合地方各级政府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的不合理的负担。 
  七、各级电力企业要广泛宣传电价政策,定期公布电价水平,提高电价透明度,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消费者的广泛监督,进一步开展社会承诺服务,将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纳入社会承诺服务范畴,树立良好的电力企业形象。 
  八、各级电力企业必须讲大局、讲纪律,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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