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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步伐,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数字电视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的原则;
  (二)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促进有线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授权程序后举行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线数字电视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有线电视用户的影响;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服务成本的测算、统计和分析;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有线模拟电视向有线数字电视转换期间及其投资回收阶段,其基本收视维护费依据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理成本(扣减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后预期增加收益部分)加合理利润和税金制定;对于尚未实行企业化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补偿有线电视网络合理支出和税金的原则制定。各地应明确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的投资成本回收时限。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经营成本或支出发生明显变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应重新制定或调整。

    第八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有权部门认定的低保用户收取的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不得高于现行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县(市)城镇(不含)以下农村用户应低于城镇用户的标准;对非经营性集团用户,可酌情优惠。具体减免、优惠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保障合法用户的基本收视权,为用户服务时,应遵循用户入网自愿、退网自由、付费节目自选的原则。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条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费新制定的标准和调整的节目内容,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在执行前十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有线电视用户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收费,并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具体服务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应按时缴费,中途报停或退网的,除按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外,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按剩余收视时间退还余款给提前缴费的用户。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调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有线数字电视新入网用户的初装费和未实施数字电视转换用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苏价费(1995)第336号和苏价服[1998]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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