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泰价发[2007]51号
各处室、分局、中心:
现将《泰州市物价局成本监审(认证)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泰州市物价局成本监审(认证)工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30号令)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44号令),《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成本监审(认证)行为(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如下:
一、监审范围
列入《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泰州市价格听证目录》以及本局认为需要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工作机构
1、成本监审项目小组:根据成本监审项目,由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必要时业务处室派员)组成成本监审项目小组。
2、集体审核小组: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牵头,监审项目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3、集体审议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分管成本工作的副局长;组员: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及相关处室负责人。
三、操作程序
(一)成本监审受理
1、局办公室在收到定调价报告时,应当对照成本监审目录进行审查。凡需要成本监审的,按照“局领导阅示、有关业务处室阅、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的程序予以办理。
业务处室根据领导阅示,填写《成本监审审批表》,并将经营者定调价申请(副本)及附属成本资料转交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
2、我局主动制定或调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有关业务处室填写《成本监审审批表》,经局领导批示后,转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实施成本监审。
3、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成本监审的,由有关业务处室填写《成本监审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后,转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实施成本监审。
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受理成本监审,应组成成本监审项目小组,并做好有关登记工作。
(二)初审上报材料
成本监审项目小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者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补充提供。经营者应提交下列相关成本资料:
1、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2、近3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
3、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4、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会计事务所或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
6、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的成本报表。
(三)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将监审商品或服务具体项目名称、监审小组人员、实施日期及要求等告知对方。
(四)审核经营成本
1、成本监审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对不合理成本因素及数据的调整、增减。成本监审小组应当在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重大项目或者复杂行业的价格成本监审时间,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天。
2、召开集体审核会议。
(1)会议主持人: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负责人;
(2)会议议程:
①成本监审项目小组长汇报;
②审核小组成员审核重点
经营者记录的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价格成本管理等规定;
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③主持人小结,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
(五)反馈监审意见
成本监审项目小组将成本审核小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内容包括,核增核减的成本项目、依据及理由、调整金额等内容。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六)核算定价成本
1、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遵照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办法的规定,以经审核的经营者合理成本数据为基础,确定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2、召开集体审议会议。
(1)会议主持人: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2)会议议程:
①成本监审项目小组组长汇报,经营者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概况、成本测算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负责人汇报定价成本情况;
③审议小组成员对成本监审初审意见和定价成本进行审议;
④会议主持人小结,形成集体审议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资料后另行审议)。
(3)审议内容:
①是否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②是否有与实施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③是否有不符合相关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④是否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七)提交监审报告
成本调查队(认证中心)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形成成本监审报告,送业务处室和监审对象。
(八)其他
经营者对成本机构作出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的复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论。经营者对复审结论仍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四、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将反腐倡廉作为成本监审(认证)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要严格执行《泰州市物价局关于成本监审(认证)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警钟长鸣,不断筑牢抵御腐败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