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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5 生效日期: 2007-01-2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大力开展对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参与办矿问题进行清查的“三查”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加快,“双轨制”全面并轨;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初步建立。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但是,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个别地区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越权配置资源,私自批准开工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二是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偷采盗采资源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三是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布局工作难度大、进展慢。铁、有色金属等矿种选矿厂“小、多、散”,尚未形成规模优势,一些无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还未全部彻底关闭。四是基层监督管理的力量还很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少,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单一,还不能完全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要求。五是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治理与恢复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项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巩固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继续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盟市要继续以旗县为单位,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逐一梳理,及时掌握本地区内资源勘查、开采动态。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开展面上动态巡查和重点地区突击检查,特别是对在期勘查项目中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情况、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及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满6个月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发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大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案不查、纵容包庇、隐情不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违法违规案件高发地区的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要公开立案、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案件查处责任制和上报备案、联席会议以及重大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案件机制,加大联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地区性违法问题进行联合专项整治,防止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反弹,尤其是群发性、集体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007年各地区新发案件起数要比2006年下降50%以上。
  二、全面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非煤矿山市场准入体系,合理确定开采规模,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原则,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资源整合方案,调整矿业权设置和选矿厂、冶炼企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大型矿业集团,促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二是坚持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提升矿山企业、选矿厂、冶炼企业整体水平。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三是坚持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以关闭促整合,以整合促整改,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选矿厂,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企业产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兼顾各方利益,依法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总体目标。一是采取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矿产品下游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等方式,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品上下游一体化的优势企业集聚。到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全区拥有矿业权的企业数量减少30%。二是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资源回采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到2007年年底,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矿种能力提高10%。逐步淘汰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彻底关闭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铁选矿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有色金属选矿厂减少20%。
  (三)整合范围。整合的重点矿种是:铁、锰、有色金属以及石灰岩、石膏、硅石、萤石、饰面石材等重要非金属矿产。整合的重点矿区是:已探明或预测的中型以上矿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密集区域;北山成矿远景区、阿拉善成矿远景区、狼山――大青山成矿带、多伦――赤峰成矿带、二连――东乌旗成矿带、大兴安岭中南段成矿带、德尔布干成矿带、梨子山――鄂伦春成矿远景区。整合的矿山企业是: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或无上、下游产业链的选矿厂。
  (四)时间安排。200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自治区、盟市非煤矿山资源整合规划和总体方案。2007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五)职责分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区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指导和督办各盟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办理整合矿山矿业权的转让、变更及注销手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办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注册登记和关闭矿山企业注销手续;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清理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矿产资源整合的资产进行监管;自治区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深化煤炭资源整合技改工作
  针对全区保留煤矿在整合技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生产、等待观望和拖延技改的现象,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整合技改煤矿加快进度保障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对不符合整合技改要求的煤矿实施关闭;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依法办理所需证照和技术资料的报批工作,使之投入正常生产,确保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单井技改任务,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技改任务。
  四、建立完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配合,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第二轮《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送审稿)》的编制工作,对我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保护及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矿产资源勘查的总体要求、重点矿种和重要勘查区,研究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方向,调控采矿权的投放数量;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科学划分不同功能的规划区块,明确自治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规模、准入条件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指导矿业权的合理设置;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标准。2007年6月底前,各盟市要落实经费和编制单位,启动本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送审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厅要加强重要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的划分井田和矿业权,为自治区重大项目配置资源提供服务。
  (二)全面落实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认真清理全区矿业权有偿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有偿使用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凡应有偿而没有实现有偿的,一律不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延续手续,彻底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确保到2007年底全区矿业权全部实现有偿处置。要严格按照比例分配矿业权价款并合理使用,探索建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加大自治区地质勘查资金的投入,保证国家、自治区经济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自治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工作,到2007年底完成试点工作,并总结经验,向国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厅要尽快修改完善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在2007年内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用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人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大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恢复的力度,构建和谐矿业。
  (三)坚持市场配置,严格矿业权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在矿业权管理方面要做到“四坚持、四坚决”:一是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没有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坚决不予审批矿权、不予核准项目;二是坚持政府控制矿权一级市场的原则,没有进入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配置资源;三是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凡不进行有偿出让的,坚决不予配置资源;四是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除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需协议出让外,其他资源不进行市场出让的,坚决不予配置资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以往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和审批情况进行规范清理,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和法定收费权限,对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要予以纠正。
  (四)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基层矿政管理工作,加大对在期探矿权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法定责任,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一线监管作用,完善年度报告等监督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深入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提高资源回采率。
  五、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整顿规范工作的全面完成
  2007年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之年,事关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能否全面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和依法行政的意识。要大力宣传我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突出报道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必要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顿规范工作任务、人员及所需经费落到实处。要认真制定第二阶段具体工作方案和非煤矿山整合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目标,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苏木乡镇。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将第二阶段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确保全面完成我区整顿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2007年11月底在各盟市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的基础上,自治区将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盟市暂停矿业权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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