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28号)精神,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步伐,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中心,大力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加快龙头企业发展步伐,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现代高效农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龙头企业超过200家,销售收入达700亿元;其中,销售收入超亿元的80家,超5亿元的30家,超10亿元的20家,超50亿元的2家,力争有1家超200亿元。全市龙头企业带动本市70%以上的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努力提高龙头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龙头企业,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
  (四)推进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区界限,按照“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清除无效资产”的思路,推进龙头企业改制和重组,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龙头企业。大力推进龙头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推动产业集群。
  (五)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加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技改项目补助对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
  (六)加快实施龙头企业品牌战略。推进龙头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树立品牌、名牌意识。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GMP、HACCP等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对龙头企业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给予适当奖励。
  (七)提高龙头企业的外向化水平。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国外资本、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人力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到境外办厂。
  (八)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带动农民增收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和定向收购等方式,积极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资金、销售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帮助农户调整种养业结构,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不断完善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全面达小康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九)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完善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龙头企业按规定加速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二)取消地方自立的有关收费项目。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立收费项目,凡有自立项目向龙头企业违规收费的,一律取消。严禁向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十三)免除和减半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按《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负担;治安联防费、人防建设经费、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实施优惠电价。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十五)放宽信贷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龙头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积极帮助中小型龙头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积极鼓励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业务培训等工作,为缓解龙头企业资金困难做好服务。
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十七)市财政逐年增加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扶持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生产、为农户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保护价收购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等。对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同等扶持。各郊县政府应设立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重点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十八)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市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现代化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六、为龙头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区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二十)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持证车辆免收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二十一)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成长型产地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储运、加工、配送功能。强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
  (二十二)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龙头企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每年市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增量部分的80%,定向用于支持以上三个区县发展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到以上三个区县建立基地,带动当地农民尤其是低收入纯农户增收致富,对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七、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龙头企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负责人,制定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狠抓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推进全市龙头企业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四)加大工作考核和管理力度。各区县要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农业各类资源开发,大力扶持和培育区县级龙头企业。对发展前景较好、与本地农户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列为市级后备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对产业特色明显、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对本市农业产业化促进作用显著,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各级对龙头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激励机制,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市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表现突出的龙头企业予以表彰。
  (二十五)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发改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强化对龙头企业的协调、管理和考核,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农办、农林、财政、经委、税务、水利、科技、公安、民政、劳动、国土、物价、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商贸、外经、粮食、供销、乡企等部门以及金融、电力系统要配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各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作与协调,努力形成各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