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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各旗县尽快建立并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6 生效日期: 2007-02-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7]15号

旗、县人民政府:
  建立包括廉租住房制度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特别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首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市区的廉租房工作进展顺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设市的旗县要尽快开展此项工作,把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切实抓紧抓好。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廉租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启动旗县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要按照国家一系列有关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以及《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号)、《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呼政发[2004]58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一季度前尽快制定并出台当地的廉租住房政策规定。
  二、此项工作,各旗、县今年要全面实施。为摸清底数,掌握基本需求,各旗、县有关单位要尽快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普查,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文件,于今年上半年完成普查工作。
  三、各旗、县要量力而行逐步提高廉租房制度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四、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各旗、县要认真调查,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基础上,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实行严格申请、审批、退出制度。要明确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主管部门的监督,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五、各旗、县要认真贯彻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及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和渠道,确保此项工作稳定实施。各旗县财政每年应根据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廉租房的租金补贴和建设。要通过宣传和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房资金。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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