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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7 生效日期: 2007-04-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2007]第1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15日起开展2006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
  (一)审验内容
  1、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收取,国家和省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增减、调整,是否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有无转让、借用、涂改、伪造和遗失、损坏等现象。
  3、收费是否使用省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2006年度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
  (二)时间安排及年审方法
  市、县2006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安排在2007年5月15日-7月15日进行。
  鉴于年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市、县在年审工作中应实行"一厅式"办公,进行集中审验。同时,要改进和完善年审形式,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收费交叉审验制度,组织部分县(市)集中时间实行交叉审验,提高审验质量;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收费单位,可采取上门重点审验的方式,审验范围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进行必要的延伸审验;建立审验抽查制度,上一级物价部门要对下级物价部门收费年审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年审报告制度,对重点年审单位要出具正式年审报告。7月中下旬,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市收费年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全省通报。各市也要组织好对各县的抽查,确保年审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河北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农大、华北科技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承德医学院,今年由省局直接进行年审。
  二、关于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一)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实施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经营性组织,均属换发《收费许可证》范围。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有效期限及换发时间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本次换证工作要与2006年度收费年审结合进行。市、县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时间从2007年5月15日开始,至7月15日结束。未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审的收费单位,不予以换证。
  (三)须提供的资料
  1、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文件一份(打印件);
  3、合法有效批准收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退回,下同);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和有关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属换证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7、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收费年审工作。收费年审是对收费单位年度内收费行为的监督审查,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把年审作为市县物价部门收费管理的一项主要任务。要加大年审处理力度,通过年审进一步增强收费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对收费单位性质发生变化,以及收费单位收支发生较大变化的,要通过年审提出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对逾期或不参加审验者,要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收费行为,注销所领取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对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进一步处理。要高度重视《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严格把关,严格掌握发证范围,通过换发新证在全省范围内对《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彻底规范。
  2、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是物价部门对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进行具体确认的管理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严格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统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在年审中,要对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超范围发证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对一年以上未实施收费的单位,要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3、认真做好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去年3月,省局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见附件)。收费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高度重视并设立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上报及时。7月25日前各市务必将"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省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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