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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和市安全管理委员会文件《印发关于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200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在全市卫生系统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依法督促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打击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我市卫生系统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本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市卫生局部署,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督查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整改措施,预防火灾发生,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整治的范围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
  (二)整治的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 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损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2 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 规划方面:
  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贮存位置、方法不正确,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三)整治的目标
  通过普查整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增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防火灭火知识普遍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
  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步骤
  在市卫生局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照整治标准,在不增加新隐患情况下,坚决消除存量火灾隐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订方案(2007年3月13日前)
  各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方法和要求。要明确责任,将普查整治工作落实到各单位和个人,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负责的方式。
  (二)动员部署(2007年3月15日前)
  各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形式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下发实施方案。同时,各单位要设立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整治期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参与整治工作。
  (三)调查摸底(2007年3月20日前)
  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分别建档造册, 通过调查摸底,及时摸清基本情况,切实掌握底数,找准本区卫生系统、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措施。
  (四)自查整改(2007年3月31日前)
  自查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检查与整改并进的原则,各区卫生局对本区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并积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督促责任人。
  3、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5、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6、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动态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7、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或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采取封、关、停、迁、拆等强制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8、对火灾隐患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协商解决,并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情况要建立专档备查。
  9、在一些无法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场所,强制安装和使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自动消防设施、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多用途消防救生梯、新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技术装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填写《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2)、《易燃易爆物品信息表》(附件3),于2007年3月31号前上报。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报市卫生局应急办(联系电话和传真:25503933,E-mail:szswsjyjb@163.com)。各民营医院、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上报所在区卫生局,各区卫生局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各附件的表格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区下载。
  (五)验收总结(2007年4月10日前)
  各区卫生局将由领导带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组成验收检查和督导工作组,适时组织对本区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促验收,总结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民营医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在检查验收和督查中,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机制、发现举报机制、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治理长效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
  (三)落实责任制。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四)组建督查组,建立例会和督查制度。每月通报一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情况。
  (五)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突发火灾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1: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2: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平台基本情况表
附件3:易燃易爆物品信息表
附件4: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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