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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 2007-02-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近期部分地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来电来函,要求明确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问题。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清障收费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堵塞道路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 能够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自行清除障碍车(物)的,不得另行通知清障单位进行清障。如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交管部门可以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费用由 当事责任人支付。
  二、关于事故车辆及所载货物看管收费问题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已不能继续 行驶 并承载货物,车辆、货物经拖拉到指定停车场分别存放的,应分别计收停车费和保管费,具体收费额执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的护送车收费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经交通警察勘验后认为可以继续行驶的,护送该车到指定停车场的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四、拖送依法查扣的不 能继续行驶的车辆收费问题
  未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拖送依法查扣不能继续行驶的车辆(不包括违章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其交管部门、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扣的不 能继续行驶的车辆,集中送往指定的停车场。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社会清障机构负责拖送,并由社会清障机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该停车场如果不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五、完善道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政策问题
  鉴于省内各地清障社会化程度不同,成本较大。现明确各地可以遵循鼓励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对已打破垄断、实现社会化清障服务的,其收费应当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应规定规范管理。对仍实行垄断经营的清障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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