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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近期部分地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来电来函,要求明确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问题。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清障收费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堵塞道路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 能够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自行清除障碍车(物)的,不得另行通知清障单位进行清障。如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交管部门可以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费用由 当事责任人支付。
二、关于事故车辆及所载货物看管收费问题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已不能继续 行驶 并承载货物,车辆、货物经拖拉到指定停车场分别存放的,应分别计收停车费和保管费,具体收费额执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的护送车收费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经交通警察勘验后认为可以继续行驶的,护送该车到指定停车场的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四、拖送依法查扣的不 能继续行驶的车辆收费问题
未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拖送依法查扣不能继续行驶的车辆(不包括违章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其交管部门、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扣的不 能继续行驶的车辆,集中送往指定的停车场。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社会清障机构负责拖送,并由社会清障机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该停车场如果不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五、完善道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政策问题
鉴于省内各地清障社会化程度不同,成本较大。现明确各地可以遵循鼓励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对已打破垄断、实现社会化清障服务的,其收费应当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应规定规范管理。对仍实行垄断经营的清障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