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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007年修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资格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履行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宪法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1年期满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用一年期满合格。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中学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胜任中学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胜任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本学科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门课时10一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一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一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一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一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2、任教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以上校内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并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1篇(12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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