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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岗位开发质量,致力于让每一个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人人都有工作,家家都有收入”,为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充分就业城市而努力。现将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二、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动态的管理服务
  (一)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把工作抓紧抓好。
  (二)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摸底调查,分类造册,建立台帐。要确定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援助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援助行动。
  (三)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要求在每个社区建立再就业援助服务中心,实行任务到位,责任到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手拉手”、“一对一”、“多帮一”服务活动。建立目标负责制,纳入年终考核,定期检查,定期完成,从根本上帮助这一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确保每户都有人就业,家家都有收入。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岗位开发质量
  (一)提升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质量,推行多元化、多渠道就业。今后,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时,必须坚持一要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二要符合城市管理要求。
  第一,发展家政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向公司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不断提升家政服务业及从业人员地位,逐步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推行持证上岗。
  第二,根据符合城市管理和社区便民利民的需要,积极兴办社区商业网点,如家庭干洗店,家庭娱乐室,家庭小餐馆,家庭逢纫店,家庭美容美发店等。鼓励和引导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钟点工、清洁工、保姆、接送小孩、护理老人等。
  第三,围绕“城乡清洁工程”的需要,开发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卫生监督员等就业岗位。
  第四,引进手工加工,通过家庭作坊,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近解决就业问题。
  第五,根据城市城镇发展及配合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需要,集中开发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便民市场,通过市场集中开发和管理,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人员。
  (二)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充分利用和落实好各项再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一,开展创业培训。通过组织实施SIYBWBOG培训项目,鼓励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带动就业。
  第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给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按南府办[2005]97号规定执行。
  第三,鼓励企业吸纳。通过落实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提供贷款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实体,实现自主创业。
  (三)稳妥做好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合同期满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就业、稳定社会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合同期满人员。要重新审核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以下几类人员如本人未提出离岗要求,可以继续聘用:1、劳动保险协管员经考核后合格的;2、单亲家庭、夫妻双下岗、两代下岗以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人员;3、离开公益性岗位后立即成为新“零就业家庭”的人员;4、特殊岗位需要保留的人员。
  四、坚持贯彻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一)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就业困难人员转变择业观念,适应市场变化,树立吃苦耐劳,尽力而为,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主动就业。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根据各类不同群体的就业需求,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通过典型引路,引导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五、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为就业困难人员寻求就业岗位提供更直接,更快捷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南宁市“就业援助呼叫系统”,使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挖掘,储备就业岗位信息,及时为就业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岗位。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拣,确保在三天内实现就业再就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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