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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7 生效日期: 2007-02-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安委办[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安委办(2007)11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规定
  坚决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铁路沿线、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烟花爆竹摊点以及公共和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单位、区域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专人值班检查制度,落实当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二、认真开展值班检查和巡查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车间、仓储设施,特别是药物、半成品、成品等爆炸性物品存放的安全检查和治安保卫。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仓库的守护、巡查、值班制度,防止周边活动对仓库安全造成的影响。零售点要注意告诉群众,不得在销售点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节日期间,特别是燃放集中时段,各市政府要组织当地公安、城管、建设、交通、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加油站等危险场所和车站、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重点场所安全保护区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请各市人民政府立即将此《通知》转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官镇仲北村一非法烟花爆竹市场,一醉酒者违规燃放烟花,引燃了烟花爆竹摊位,100多个摊位连环爆炸,整个市场一片火海,30多辆机动车被炸毁,消防人员奋战3个多小时才将大火全部扑灭。中央电视台和有关媒体对此作了报道。据了解,该非法市场是自发形成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曾多次对非法市场进行打击,但并没有真正取缔。
  此起事故反映出,目前一些地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市,存在许多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摊点,对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也暴露出这些地区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力度不大。春节已至,为举一反三,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要从保障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打击和取缔非法烟花爆竹市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经营问题,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市场。
  二、各地区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布设、严格审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集贸市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防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市场出现。
  三、春节已至,从现在起到3月4日(即正月十五)这段时间是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的高峰期,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时段,各地要根据城市和农村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不同特点,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制订并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不经营、不购买、不燃放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在烟花爆竹摊点、加油站等危险场所附近和车站、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重点场所安全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加强信息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烟花爆竹事故和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烟花爆竹安全信息。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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