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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 2007-02-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深入开展,我市市容市貌焕然一新,但是我市少数“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还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现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治理“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象),深入持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做好整治工作,进一步树立“洁、齐、美”的城市形象,现就加强南宁市建成区以内“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试行)》(建人(1996)606号)等国家有关标准,落实负责管理“城中村”环境卫生的机构和专门清扫保洁队伍。
  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清运、管理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桂建城(2006)73号)有关作业规范和要求。
  三、各城区、开发区要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005)》(建设部公告第310号)等国家有关标准依法做好垃圾中转站、临时中转点、公厕及果皮箱设置工作。原则上要求果皮箱按每100m—200m间隔标准设置,每个村要设置1—2座公厕、1个临时垃圾中转点,日产生活垃圾量超过30吨的“城中村”要逐步设置小型垃圾中转站。
  四、各城区、开发区应加大环卫经费投入,保障环卫保洁人员经费及环卫设施建设经费。
  五、“城中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54号)等有关规定收取。
  六、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环卫站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环卫站与村屯之间、村屯与村屯之间的环境卫生责任范围,避免出现责任范围不明确现象。同时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绿地、排污明沟、内河水域的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七、各城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对乱倒乱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
  八、各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组织落实等有关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九、各县的“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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