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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字[2007]3号 

  为加强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解决车辆乱停问题,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就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虽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但无法满足停车要求的各类停车场,限期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原设计功能整改,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二、各业主、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主动配合做好恢复停车场工作。
  三、逾期不主动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并从严处罚。


特此通告。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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