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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9 生效日期: 2007-01-2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


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二类边防公路、乡道和村道[含建制村道和自然村道],下同),是我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管理养护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经过“十五”期间的快速发展,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交通对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矛盾,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相比,总体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确,运行机制缺乏活力。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发展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政府支持范围,把农村公路养护与农牧民创收增收有效结合;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四)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初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核,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本地(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培育、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六)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组织、监督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常设养护队伍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自治区、地(市)养护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帮助常设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四、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八)资金补助范围。自治区财政养护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乡道和通建制村公路。建制村通自然村及自然村之间的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各地(市)、县(市、区)筹措。
  (九)资金补助标准及来源。自治区财政按如下标准对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予以补助:县(市、区)道及二类边防公路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5500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3900元;乡道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2400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1700元;通建制村公路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900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600元。建制村通自然村及自然村之间的公路养护补助标准由各地(市)、县(市、区)确定。新建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后次年列入养护资金补助范围。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还包括:
  1.各地(市)、县(市、区)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2.各地(市)、县(市、区)用于本辖区内农村公路除大中桥涵外的灾后恢复工程的补助资金;
  3.农村公路沿线行政区域内的受益农牧民用于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及灾后恢复工作的投工投劳;
  4.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出(捐)资。
  (十)资金补助计划及拨付。
  1.自治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编制年度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建议计划,报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共同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逐级下拨;
  2.地(市)、县(市、区)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由各地(市)交通局编制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财政审核后共同下达,资金由地(市)财政统筹安排。
  (十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十二)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五、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十三)各地(市)、县(市、区)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当地农牧民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养护运行机制。要严格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养护质量。同时,积极探索管养分离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机制。

六、路政管理


  (十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路政执法人员,乡镇、建制村应安排兼职路政协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七、组织领导


  (十五)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市)应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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