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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0 生效日期: 2007-02-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1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河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来。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事求是地评价各省辖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省监察厅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日 

附: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二月七日)
  根据《河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以及《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制定本计划。
  一、“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对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从2005年的1.38吨标煤燉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1.10吨标煤燉万元,降幅20%左右。
  二、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各省辖市“十一五”期间节能量之和不能小于全省总目标。对200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接近全省平均水平的省辖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率按20%调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适当调高节能目标;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适当调低节能目标。
  三、节能目标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区位情况、能源自给水平等因素,中原城市群、循环经济试点市节能指标相对较高。
  四、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辖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五、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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